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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4-07-06     阅读次数:     字体:【

建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建德市跆拳道协会【简称:建德跆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建德市跆拳道爱好者、学校、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归属于建德市体育总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跆拳道运动爱好者开展活动,为体育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建德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建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建德市新安江体育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建德市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提高跆拳道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对培养、选拔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考证;

( 三 )推荐、选拔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国内外的各级各类的比赛;

( 四 )组织跆拳道级别、段位考核评定活动;

( 五))协助举办或承办跆拳道的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广泛与国内外跆拳道界人士进行交流活动,参与有关外事接待工作;

( 六 )积极开展有关跆拳道的科研工作、收集资料,推广技术;( 七))做好市内各个学校、俱乐部、道馆培训等业务指导;

( 八 )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制定本市跆拳道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带队比赛指导培训。

( 九 )加强建德市跆拳道文化交流,组织道馆交流、活动表演等;

( 十 )表彰、奖励我市跆拳道运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热心和从事于跆拳道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如会员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本协会单位会员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三)职务或社会地位对于本协会发展有较大助力的人士。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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